山东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2-21 13:56:36 来源:中经纵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我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人才项目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关于加强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人才支持的意见》(鲁组发〔2014〕49号)、《支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工作实施细则》(鲁组发〔2014〕55号)、《关于加快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和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是指省级以资金资助的方式,支持山东省重点扶持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依托实体经济产业项目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达到一定的创新、经济等绩效目标。学术研究类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第三条 重点扶持区域范围包括,西部经济隆起带59个县(市、区)和西部经济隆起带区域之外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18个县(市、区)、4个重点革命老区县等81个省重点扶持县级区域(以下简称“受援地”,名单详见附件)。
第四条 人才项目的目标任务是,2019年-2022年,每年支持100个左右的人才项目,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到受援地,与产业发展深度对接融合,研发和转化一批技术创新成果,有效服务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条 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项目名单等应在各级相关网站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受援地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含市及市以上所属企事业单位),存续期一年以上,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技术研发能力,生产经营、信用记录状况良好。
第八条 资助对象所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其专业领域、研究成果须有效契合项目需求,与资助对象合作紧密,共同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研发和成果转化,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引进海外人才的,资助对象须对其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竞业禁止等情况进行评估审查。
全职引进的人才,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须与资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以上学位,与资助对象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并签订相应工作合同(协议)。
引进人才的时间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以引进人才与申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资助对象引进相关急需紧缺的人才,必须以实体经济产业项目为载体,相应开展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科技攻关、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项目应符合《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和有关县(市、区)的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来源包括资助对象的自选项目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第十条 人才项目应在两年内未获得过省级同类财政资金的支持。已获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加上本次申请的资金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第三章 项目申报、优选与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人才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工作要求和重点,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年度人才项目申报指南。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人才项目(包括市及市以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才项目)的申报工作,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汇总并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全域纳入支持范围的设区市,在申报项目总量内,其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可列入支持范围。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确保申报人才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第十二条 人才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报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单位情况,包括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科技创新及研发能力情况。
(二)引进人才情况,包括基本信息、五年内主要研究成果和获奖情况、人才引进时间及方式、人才在项目中的作用。
(三)人才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目的和意义,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性水平,前期工作基础,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工作计划,预期目标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总投资及预算构成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诺人才项目申报信息属实、在规定年限未得到省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书,申报单位、引进人才、人才项目等方面的书面证明材料,项目经费资金保证,人才介绍项目、项目现场的视频材料,申报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人才项目初审,主要对申报单位、引进人才资格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是否在规定年限内获得过省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前,应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根据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拟支持人才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公示期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年度人才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人才项目预算指标。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接到上级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后,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计划下达和资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人才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优秀项目2类,分别获得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的省级资金支持。
省级资金分项目启动期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按7:3比例拨付。
第十六条 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优先支持区域,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在项目申报数量、安排比重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人才项目资助资金应依据人才项目计划,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
(一)项目研发经费。用于与人才项目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软件购置,项目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以及实验室改建费等必要的开支。
(二)项目业务经费。用于与人才项目密切相关的会议、差旅、咨询、交流合作和知识产权事务等必要的经费开支。此项费用须在资助资金总额的15%以内安排使用。
(三)个人生活补助。用于引进人才改善生活使用。此项费用须在资助资金总额的15%以内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职责,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入人才项目现场,审核项目原始资料、了解人才履职情况,指导和服务人才项目实施。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人才项目联系制度,每半年调度报告项目建设情况,推动人才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建设实际,组织开展人才项目实施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人才项目须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施期原则上为一年。对于内容复杂、周期长,不能在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须明确项目建设周期、各阶段计划及绩效目标,列出一年计划工作量和完成目标。项目实施过程需具备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人才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主要以人才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为依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人才项目总结自评报告,并提供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开展人才项目现场评估,并综合自评情况、中期检查情况确定人才项目验收结果。
第二十二条 人才项目总结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人才参与项目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应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原则上应当经相关权威机构认证后,方可作为项目绩效内容。
第二十三条 题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并进行重新验收。经整改仍不通过的,按程序收回所拨付的人才项目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结合结题验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是引进人才和项目单位履行合同情况,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取得情况,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及应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指标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度人才项目结题验收结束后,进行年度项目和资金绩效总体评价,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和绩效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市党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对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调度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在人才项目实施期内,合同双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项目单位、引进人才,存在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合同、不按要求开展评估或接受验收,或因明显过错导致的其它严重影响人才项目实施的行为,按照《关于加强人才和用人单位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鲁人组办发〔2018〕18号)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并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性质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截留、挪用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主要研发、建设内容和标准的,收回拨付的人才项目资助资金。
(四)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区域〔2016〕3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