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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12-09 09:15:59 来源:中经纵横
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下称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资料,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几年来,我省大力加强农资监管,农资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一些地区在农资生产、经营、使用方面仍比较混乱,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非法添加隐性成分、超范围使用药物、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主体责任,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监管体系和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稳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明显改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和违法违规使用农资的现象大幅减少,守法诚信、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竞争互惠的农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省内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复混肥料等主要品种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农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5%,兽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合格率达到99%,农资连锁配送率达到85%以上。
二、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体系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资“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追责和赔偿制度。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全面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进出货登记及查验、索证索票、电子台账记录等制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及相关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农资质量承担首负责任,对其下属连锁店、直营店等所经营农资的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农资使用者购买和使用来源和成分不明、无证无票的农资,不按农资包装标签说明使用农资、不遵守休停药安全间隔期要求用药、超出农资登记范围施用、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如实连续记录施用农资等生产档案信息,由此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承担相应的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各地要强化农资监管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农资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台账记录制度,并推动台账记录的电子化。其中,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电子台账记录系统,如实连续记录所生产或经营的农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号、购货人名称、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生产或经营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推进农资监管业务协同,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下,统筹建设农资监管基础资源库,推动农资监管信息平台联网并接入到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全程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信息可共享。
(三)建立健全农资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及农资使用者(合作社、农户)信用评定和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创建“放心农资诚信经营店”活动,督促农资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自律制度,规范农资信用管理。对失信的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营单位和农资使用者实行重点监管及联合惩戒,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列入各级政府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公开曝光、重点监管,按规定对其融资贷款、政策扶持、品牌认证、项目申报等事项予以限制,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等处理。
(四)加强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在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内建立健全区域性农资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查获的不合格农资依法处置,并公布监测、查处结果。涉及制售假劣农资和在农资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的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加强农资监管
(一)严把农资生产经营准入关。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农资生产企业,对生产管理、风险防范、出厂检验等重要质量控制环节及生产、检验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定许可要求的,不得予以许可。推动农资生产企业改造升级,逐步淘汰技术、设备、设施落后的农资生产企业。农资交易市场举办者和管理者必须认真履行农资市场主体登记职责,严格审核农资经营单位的资质、人员、仓储等条件,强化经营行为监管。对违法经营农资的企业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取缔。
(二)规范农资生产行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资,不得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非登记成分和许可目录外的其他物质。除依法获得许可外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农药,不得以城市垃圾(经过严格分类的餐厨废弃物除外)、城市污泥、工业废弃物等为肥料或以其为原料生产肥料,不得使用国家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农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三)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农资经营企业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限用农资公告,所经营农资必须是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备与经营产品相适应的农资技术服务人员,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农资知识培训和指导,义务指导购买者按农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规范使用农资。在本省范围内销售的农资必须具有条码或二维码等可追溯标识以及农资登记证号、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产品检验质量合格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资,不得销售本省无适用作物的农药,不得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主产区(乡镇)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在网上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实行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切实加强对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管理农药品种的监管,建立健全剧毒、高毒、高残留等限用农药购进备案、定点经营、专柜销售、成人实名购买、电子台账记录、质量安全公开承诺等制度,科学规划、严格设立经营网点,明确经营条件,确保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批发、零售控制在必要、安全范围。
(四)规范农资使用行为。农业龙头企业、“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种植养殖场、菜篮子生产基地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完善农资购买及使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严格执行购买农资索证索票、实名登记以及农产品生产、农资使用电子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连续记录农资购买及使用、农产品生产过程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也要建立完善农资购买及使用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资,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农资。严格执行农资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或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禁止超出登记作物范围使用农药。不得施用危害农产品质量、土壤和环境安全的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等自制肥料,切实保护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农资专项整治力度
(一)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企业和窝点,注销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资质,惩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犯罪分子。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基层农业综合执法力量,将农资打假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各农资监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对农资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突出查办农资大案要案,及时公开案件信息,依法追究农资生产销售使用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农资打假行动,踊跃投诉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农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清理整顿挂靠经营农资等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挂靠、受让、承租、受托、承包等方式,使用他人证照经营农资。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整顿无证照或使用他人证照经营农资的行为,在2015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加快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农资监管需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三)农技推广部门退出农资经营。各级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技站等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退出农资经营,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再开展农资经营活动,并妥善处置退出相关事宜。
五、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总责。各地要健全农资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订本级政府农资监管实施方案,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按规定对农资监管工作给予必要支持,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确保农资监管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农资监管工作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考核、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赋予适当分值及比重。对工作不落实、问题较突出的地区采取约谈领导、区域警示、挂牌督办等处理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三)做好宣传培训。宣传普及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增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总结推广各地加强农资监管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和宣传一批规范生产、诚信经营、科学使用农资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资辨假识假、正确使用知识培训。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推广应用新型、绿色、环保适用农业技术,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用量及使用频次,确保2020年实现全省用量零增长,力争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