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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09 09:15:40 来源:中经纵横

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文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适用范围


  对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符合单独计量条件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的生活用电。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泵房、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实训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部队院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四)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五)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六)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指经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街道、乡镇认定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七)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是指本市市域范围内的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不包括办公和经营性设施用电。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城乡住宅家庭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生活用电执行分时电价,同时执行阶梯电价;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内除居民家庭住宅以外的其他用户,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和分时电价,电价水平按照享受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二)市电力公司应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相关实施细则。符合执行居民电价的相关用户,可主动到市电力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用电手续,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电力公司对申请办理居民电价且材料完备的用户,应及时为其办理用电手续,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对申请办理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有关用户,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需自行对电路进行相应改造,经市电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按照本市电价目录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在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前的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年。


  (四)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电力公司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做好有关场所的认定工作,提供有关证明性文件或用电场所的清单。


  (五)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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