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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发布时间 2020-01-16 16:50:37 来源:中经纵横
申请补助数额:
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为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农发〔2018〕1号)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4月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就2018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相关事项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2018年将创建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10个以上;创建(综合提升)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500个以上,其中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8省每省创建(综合提升)30个以上,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广西、海南、四川等9省(区)每省(区)创建(综合提升)20个以上,其余省(区、市)和大连、青岛、宁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省(区、市)创建(综合提升)10个以上。
通知指出,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实施依法兴渔,着力强化养殖生产规范管理。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加强养殖证发放登记,依法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保护养殖渔民水域滩涂养殖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养殖生产单位内部生产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养殖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病害防控、养殖废水处理等关键环节的自控和自检,鼓励实施标准化管理。第二,实施绿色兴渔,全力促进养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构建绿色养殖生态系统,加快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景观化;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示范县示范场全面普及环保设施设备,推广以渔净水,打造一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典范。第三,实施质量兴渔,不断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广免疫、生态防控方法,从源头上防控水生动物疫病,倡导水产养殖少用药、不用药理念。推进集约化、智能化、生态化发展,强化品牌效应,全面提高生态、绿色、优质、安全水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水产养殖质量和效益。
通知指出,持续做好示范县创建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各省(区、市)做好动员申报、指导督促和验收准备工作。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对申请创建的县(市、区)进行实地指导,组织对省级初审合格的进行考核验收,年底前公布第四批示范县名单。
通知指出,当年资格到期的示范场经综合提升并验收合格的,纳入当年创建数量,并从三阶段开展示范场创建(综合提升)工作。第一阶段:4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并组织辖区内当年资格到期的示范场和其他养殖单位参加活动,新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部署有效期至2018年底的1726个示范场(详见农办渔〔2013〕92号和农办渔〔2013〕82号文件)开展综合能力提升,新增示范场开展示范创建;第二阶段:5—10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帮助各创建单位自主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升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综合能力提升工作,并按照《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相应标准进行验收,结果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函报农业农村部;第三阶段:11—12月,农业农村部对各地验收结果进行书面审核,发文公布示范场名单。
通知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进度等重要事项。示范场的省级验收工作组要做到实地考核、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示范单位基本信息及验收结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把好审核关。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渔惠渔项目资金,优先支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鼓励中央财政渔业油补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向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单位和县倾斜,重点支持养殖规范管理和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循环水改造、养殖环保设施设备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通知要求,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指导、绩效考核和工作总结,对工作中发现示范场(示范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取消其称号。农业农村部将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和督导,并对活动组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做好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送验收情况。
通知明确,各地要在6月15日前将上半年活动总结正式函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示范场验收工作并将《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每场一份,加盖公章)、《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及验收意见和工作总结正式函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将汇总表(Excel版)和工作总结的电子版发送提交com。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协助做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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