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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发布时间 2020-01-16 16:36:23 来源:中经纵横

受理部门: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

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申请补助数额:

3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

6月底

政策详情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国农发[2015]52号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相关省级农发机构补正有关材料。

从2016年起,各省不再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二、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取消企业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的规定。

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三、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各类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鼓励各省实行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应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拟实行财政资金“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省份,须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有条件的省份,可积极探索采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投入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拟实行财政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方式的省份,须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后实施。

七、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有的股份,其持股、分红和退出方式等具体政策,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八、鼓励各省实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竞争选项制度。取消对上市公司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限制,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九、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招标政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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