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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专家: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发布时间 2019-07-17 09:30:18 来源:中经纵横
破解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有了制度安排。《经济参考报》记者16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市场主体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16日在发布会上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比较高。因为这样几个原因,使得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方案》对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作出了全面制度性安排,将为推进优化存量、防范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力推动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率和潜在增长率的提升。”孟玮说。
针对当前存在的种种短板,《方案》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方案》的一个重要突破。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方案》还提出,完善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和特定领域的退出制度。其中,在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方面,《方案》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此外,还将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在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方面,《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新网银行特邀顾问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供给侧改革重要内容。对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外部性,若一些风险机构不及时退出,可能会带来风险蔓延甚至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也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高风险机构的有序退出,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此外,还将更好保护存款人以及其他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市场领域都有不同的特点,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和领域,有必要根据其特点设计与之适应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李曙光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的信心,相反会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而完善国有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方案》的出台将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阳光表示,《方案》构建统一适用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市场退出制度,体现了公平竞争的理念,也必然会推动优胜劣汰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进而弥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退出制度欠规范的短板。此外,《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各类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启动退出程序,“腾笼换鸟”,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以切实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记者 孙韶华 汪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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