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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民事刑事更高违规成本
发布时间 2019-06-24 14:58:36 来源:中经纵横
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高了科创板违法违规成本,并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于申请、注册、发行等环节所存在的欺骗行为,将面临严刑峻法。
据悉,《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在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等方面,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
对于刑事审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在发行审核、注册等领域存在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另外,《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民事审判方面,刘贵祥表示,《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同时,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知情,对其相关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意见;《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意见》第7条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6月23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有利于司法系统与资本市场改革同步进行,并强调对投资者保护和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打击,这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科创板市场的信心。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发布本次《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司法角度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是司法解释重要落脚点。同时,让违法违规者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判罪三位一体的责任,是司法解释特别强调的。”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6月23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杨兆全认为,在过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过于注重行政处罚,在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存在较大不足。对于一些重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处罚偏轻,且适用缓刑过多,这没有充分发挥刑法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上应有的作用。
预计未来,证券市场的刑事责任将会得到大力加强,被判处实刑的案例也会大幅增加,缓刑会大量减少。杨兆全表示,本次强化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规定,虽是以科创板为契机所推出,但基于基本司法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证券市场其他板块,即整个证券市场都将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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