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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18 10:34:11 来源:中经纵横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有关精神,现开展深圳市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经营住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
3.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4.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的投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投入典当行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是国家公务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应当对申报设立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指定专人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见附件1)准备好正本申报材料,同时准备副本申报材料(副本需补齐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要求填写《典当企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表》(见附件4,附光盘)。申报材料应包括法人股东近两年审计报告(2014、2015年度)和近三年(2013、2014、2015年度)完税凭证。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
三、验资银行
验资银行应为在我市的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主要负责对申请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验资和监管(典当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前),并需向我委发出验资承诺函。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2016年1月18日上午9:00至2016年1月29日下午6:00。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