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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17 10:59:02 来源:中经纵横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今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当前,我县第二轮《璧山县志》及部分部门志编修正在全面展开。为了依法推进全县地方志工作,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6]91号)精神,现就我县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学习和宣传《条例》


  《条例》是地方志工作的规范性行政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地位、管理职能、编纂出版、经费保障、开发利用和著作权益。各级各部门要集中组织学习《条例》,提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县电视台、新闻信息中心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营造贯彻实施《条例》良好氛围。


  二、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地方志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既有“资政、存史、教化”的历史功能,又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历史发展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地方志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服务于全县改革发展大局。县档案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县地情资料中心、地情网站建设,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努力开发地方志资源,拓宽社会用志途径,繁荣地方志事业,努力发挥地方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崇高事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高度重视地方志的编修,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有领导分管,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从事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县财政局要将地方志编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档案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照《条例》认真做好地方志编修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科学制订地方志工作规划,以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编纂《璧山县志》,并做好全县部门志的审查验收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还要结合《条例》精神,大力协助和支持《璧山年鉴》的编纂工作,确保全县地情资料的完整与规范。



 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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