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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06 09:23:58 来源:中经纵横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结合《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参与,公平竞争。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愿参与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坚持信息公开、透明运作,制定并执行统一、公开、公平的竞争性标准,对所有参与竞争的市、县(市、区)一视同仁,试点确定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绩效评价情况,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适度集中,兼顾平衡。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选择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同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试点市、县(市、区)的选择也将考虑地区差别,适当兼顾地区平衡。


  3.绩效为先,强化监管。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注重绩效管理,试点内容应明确提出综合性绩效目标,在竞争时将绩效目标作为重要依据。加强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管,建立规范系统的绩效评价制度。


  4.资金激励,示范带动。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将对确定试点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试点成效与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以后年度的资金分配依据。突出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效应,带动相关领域和行业创新发展。


  二、实施领域


  1.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支持试点市、县(市、区)围绕当地产业特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发区、产业集群、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示范区等各类区域建设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绿色物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性服务业体系,推动当地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2.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根据《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关于2014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浙发改经贸〔2015〕640号),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8号)有关精神,在总分排名前三十以及每类排名前两位的集聚示范区中,选择目标设置合理、提升空间较大、功能配置完善、投资运行高效、示范效应明显、商业模式创新的集聚示范区,作为提升发展试点。其中,物流园区、旅游休闲度假区、综合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在规划布局、功能完善、区块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提升发展;总部基地、科技创业园、创意产业园、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等集聚区重点在腾笼换鸟、产业升级、有序扩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升发展;商贸综合体等集聚区重点在探索发展O2O模式、强化体验、展示、休闲功能、整合优化供应链等方面提升发展;专业市场型集聚区重点在“互联网 ”技术应用、电子商务、仓储配送、检验检测、价格发现、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升发展。


  三、工作程序


  2016年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原则上选择1个领域参与试点工作,并相应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发改部门组织开展,工作程序如下:


  1.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各参与市、县(市、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所选的试点领域,以2016—2018年为试点周期,编制相应“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方案”、“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及向政府领导汇报衔接后,于11月13日前由当地发改、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其中,市辖区通过所在市上报,萧山、余杭、富阳、柯桥、上虞可直报,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省发改委服务业处邮箱zjfwyb@163.com。(试点工作方案基本样式见附件1)


  2.组织专家评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试点方案进行初审,确定各领域进入专家评审的市、县(市、区)名单,适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会议事项另行通知)。评审组成员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按上述2个重点领域分别进行,每个领域设定统一标准(见附件2)。评审采用量化计分方式,总分100分。在同一领域内,按得分高低确定补助市、县(市、区),其中: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市、县(市、区)15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市、县(市、区)5个。


  3.确定试点市、县(市、区)名单。初步确定的试点市、县(市、区)名单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试点市、县(市、区)名单,并提出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扎实推进相关领域的提升发展试点工作。


  4.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对于列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的市、县(市、区),按照评审分数高低分3档给予补助,分别补助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市、县(市、区)每个补助40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用于试点工作。宁波市可参照此标准由当地财政视情补助。


  四、其他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是我省服务业提升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将其列入当前服务业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动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2.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试点方案明确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推进各项试点工作。涉及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前期手续完备或具备开工条件,同时明确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建设推进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选取实、稳、优的项目,切实扩大服务业有效投资。


  3.做好绩效评价。参与试点的市、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试点市、县(市、区)要按年度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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