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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级安全社区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27 09:24:44 来源:中经纵横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社区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全面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黑安发〔2014〕1号)和《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黑安办发〔2014〕2号)要求,现将省级安全社区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申请安全社区评审
符合《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创建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填写《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经社区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报告,由所在市(地)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照“成熟一家申报一家”原则,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全社区建设支持中心,提出评审申请。
符合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评定条件的创建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全国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经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市级安全监管局印章、向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后,向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提出评定申请。
二、有关要求
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已纳入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纳入对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加强领导,及时传达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县(市、区)和创建单位认真开展工作,按照要求审核同意报送申请材料。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组织推荐,确保推荐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符合标准的创建单位参与评审。
省安全社区建设支持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审核提出申请创建单位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对经过综合评定合格的创建单位,由省政府安委办授予“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
联系人:柳志国;电话:0451—51858512,1594569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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