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纵横

中经纵横

当前位置>产业政策 >

关于开展2015年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21 15:07:52 来源:中经纵横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类管理,促进其更好地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人才培养和开放交流等方面 的平台作用,按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于近期会同各主管部门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批开展运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组建的,属地为本溪市、辽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绥中县,近两年未参与评估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近期申请变更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形式


  本次评估将采取专家集中听取参评单位汇报答辩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一般、撤销”4个等次。对于未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全部完成,运行评估成绩为优秀或良好的,即视为验收通过。


  1.评估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评估成绩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优先纳入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荐范围,并作为未来一段时期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参考。


  2.评估成绩在70-89分区间内为“良好”等次。评估成绩为“良好”等次的,达到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基本要求。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要进一步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强化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我省产业发展和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3.评估成绩在70分以下为“一般”等次。评估成绩为“一般”等次的,存在的问题较多,限期整改。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高度重视,组织工程中心、实验室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评估专家提出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4.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列入“撤销”等次:


  (1)依托单位已注销或被依法终止的;


  (2)依托单位虽未注销,但已停工、停产,两年内没有研发活动的;


  (3)依托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新的经营方向与已批复工程中心、实验室研究方向完全不一致的;


  (4)依托单位变更,迁出辽宁省的;


  (5)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格的。


  列入“撤销”等次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其主管部门须向省科技厅提供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省科技厅将根据各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对上述工程中心和实验室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复议的,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称号。


  三、评估工作准备


  1.凡参加评估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负责人须撰写一份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对验收以来的进展和成效进行总结(未验收的工程中心、实验室汇报批建以来的工作情况),并根据工作总结准备15分钟的汇报PPT。


  2.凡参加评估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需在“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2014、2015年度工程中心、实验室年度信息报告的填报(2014年新批建的只填写2015年度报告)。已填写过年度报告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如需要,可对年报相关数据进行更新。


  3.请各主管部门协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做好运行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有关要求


  1.原则上名单内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均需参与此次运行评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与评估的,依托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原因。


  上述所有未能按时参与本轮评估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按照“一般”等次处理,请依托单位做好问题自查和整改,并参加下一轮评估。


  2.请各主管部门汇总不能按时参与评估的申请,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报告内容进行核实,汇总后于10月11日前行文上报省科技厅。


  3.各工程中心、实验室将工作总结、汇报PPT等评估材料电子版于2015年10月20日前报辽宁省技术经济评估中心。


  4.具体评估时间将于近期另行通知,请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重点关注。


  省科技厅联系人:曹德人


  联系电话:024-23983700


  省技术经济评估中心联系人:那树丰


  联系电话:024-83186027

上一篇 :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下一篇 : 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砂浆清洁生产技术规程》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