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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21 15:04:25 来源:中经纵横

各市、县财政局、质监(市场监管)局:


  为推进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构建科学、优质、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市县质监部门经费资产财务等管理体制的通知》(苏财行〔2014〕169号)要求,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整合设立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制定《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 财 政 厅 省 质 监 局


  2015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推进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质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机整合,构建科学、优质、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省财政厅通过下列渠道设立的专项用于全省质监部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贷款协议约定还本付息的资金:


  (一)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市县质监部门经费资产财务等管理体制的通知》(苏财行〔2014〕169号)规定,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从市县扣回的省质监局预拨资金;


  (二)省财政厅补充安排用于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资金;


  (三)省质监局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用于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结余结转资金;


  (四)基金使用利息收入;


  (五)其它资金。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途:


  (一)省、市两级质监部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二)符合省质监局项目规划且设在产业集聚区的县级质监检验检测项目;


  (三)其他推进质监检验检测科学体系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联合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各自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一)制定基金章程,确定基金使用方向、使用原则和发展规划等;


  (二)审定基金管理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评价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基金受托管理人,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审核批准基金年度安排计划;


  (五)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财务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具体负责:


  (一)组织协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二)按本办法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


  (三)对受托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基金管理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具体包括基金的发放、回收、核算等相关工作。受托管理人的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托管专户,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基金发放计划和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划拨项目资金;


  (三)对发放的基金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发现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发生或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


  (四)发放的基金到期后,采取有效措施催缴回收资金本金和利息,保证资金按时回收到账;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能按期归还有偿资金时,负责通过法律途径等相关手段追缴;


  (六)配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完成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受托管理人因受托管理基金而发生的管理费,按不高于管理基金规模0.25%核定,在收取的利息中列支,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受托管理人每半年预提一次管理费,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进行结算。


  第三章 基金项目申报


  第九条 基金支持的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发布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年度基金使用规模、申报要求和评审方法,指导项目申报工作。每年发放的基金规模不超过截止上年末基金可用余额,同一个项目累计安排基金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条 市县质监(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推荐本辖区质监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后以书面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质监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直接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基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


  (二)经省质监局批准筹建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计量中心、检验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等;


  (三)省、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检验检测认证公司适应江苏经济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与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相符合,避免重复建设;


  (二)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项目,应当报经所在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


  (三)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应当充分恰当;


  (四)自筹资金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落实措施或保证;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和工作措施,保证项目按期实施和资金专款专用;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明确的资金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独立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基金支持计划的建议,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基金发放和回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受托管理人签订《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贷款协议》(简称《贷款协议》)。受托管理人按《贷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将资金拨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基金贷款期限自受托管理人拨出资金的次月起计算,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借用的基金,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受托管理人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对到期及时归还本息的项目建设单位,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可豁免50%利息。再次提出基金使用申请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对未经批准延期或催收不还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受理其后续所有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基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省质监局也不再受理其与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相关的其他项目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九条 对未批准延期且催缴后仍未归还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由受托管理人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确因客观原因经法律程序仍无法收回的,受托管理人应及时提出核销申请,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核销。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催缴回收到期的基金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则上应于基金贷款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回收完毕。


  第二十一条 因受托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已到期的基金贷款未能及时收回的,对受托管理人按不低于逾期未归还本金金额的0.5%一次性扣减当年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人应按月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财务报表,以及本息回收到账和还款风险等情况。


  第五章 基金贷款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使用方向,编制贷款资金使用方案,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基金贷款专项核算,加强资金对账,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基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贷款允许开支的范围:


  (一)检验检测实验用房及环境设施基本建设或大型修缮支出;


  (二)申报项目的仪器设备新增、更新购置支出;


  (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科研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金贷款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机构运转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二)偿还债务;


  (三)办公用房基本建设或大型修缮支出;


  (四)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基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和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建设单位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组织验收,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的资格,取消所在地区质监部门次年申报该项基金支持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基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推进本辖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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